于欢是一个22岁的青年,在被“讨债人”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母亲被人当面侮辱的情况下,他心理崩溃,当场刺伤11位职业“讨债人”中的4人,其中羞辱他母亲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前往医院,后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山东聊城中院认为,虽然“讨债人”限制了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当着于欢的面羞辱了母亲苏银霞,但杜志浩等“讨债人”并没有动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况下,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据此,法院裁决于欢故意伤害罪成立,判处无期徒刑。
所幸,记者王瑞峰深入进行了调查,以冷静的笔触描述了事件的细节。这些细节读来,相信每一个心中尚存良知的人,都会热血沸腾,拍案而起,继而扼腕叹息,为于欢母子遭受到的不公正的命运感到无比愤懑。法律不为这样被侮辱与被伤害者伸张正义,反而以无期徒刑再次侮辱并伤害了真正的受害者,就像一出黑色幽默,使法律本身成为笑话。
于欢母亲苏银霞,是一名企业家,她创办了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生产刹车片。这几年,实体经济遇到很大困难,企业也周转不灵。银行贷不到款,不得已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这实际从侧面反映了县域经济的现状。一毛钱难倒英雄汉,实体经济从银行拿不到钱,被迫去找高利贷周转,稍不留意,就会陷入这样的陷阱之中。月息10%的复合利率相当于年息313%,这个利息大大高于国家规定的合法年息最多为36%的上限,本身就不受法律保护,在还款已经大大超过本款上百万的情况下,依然还还不清欠款。只要还有一分钱,都会被黑社会势力敲骨吸髓,永世不得翻身。
资料显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位于冠县工业园区内,济邯高速(青兰高速)冠县出口南500米,占地120亩,注册资金2000万元,现有职工200人,其中高级技术人员16名,自主设计研发人员10名。一个能够为当地解决200个就业岗位的实体企业,就这样毁于一百多万的周转资金上。
在当地,许多企业都曾经遭遇到苏银霞同样的命运:银行贷不出钱,只能找吴占学这个表面上是地产商,实际上是黑社会头子借高利贷,还不出钱就各种炮制。当“于欢案”发生后,源大工贸已经拿不出一分钱出来,是冠县工业园22家企业共同出资十几万帮于欢打官司。他们知道,苏银霞和于欢母子的遭遇,就是他们自己的遭遇。看到这样的经营环境,那些整天把网络经济作为实体经济替罪羊的人,不是无知就是无耻。
从新闻报道的细节看,于欢刺人事件完全是由于“讨债人”用极端羞辱人的方式逼出来的。2016年4月13日,苏银霞到被抵押的房子里拿东西,被吴占学堵住,他让人在房间里拉屎,并把苏银霞的头按在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没有任何结果。4月14日,这伙人带着苏银霞、于欢母子来到公司,先去财务室,然后带到接待室。这伙人架起家伙,就在办公楼里烧水、烤串、喝啤酒。
11个人围着这对母子,用手机看黄色视频,将声音开到最大。杜志浩喝了点小酒,受了刺激,嘴里骂骂咧咧,污秽不堪,诸如“还不出钱,你去卖啊!一次100,我收80。”说得兴起,站起来就解开裤子,掏出生殖器,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往母亲苏银霞的脸上蹭去。同时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司职员说,此时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
于欢的小姑在外面报警,来了三位民警。警察来到现场,只说了一句话,“要账可以,但是不要动手打人。”转身就走出了财务室,里面的人陪着警察一起出来。小姑疯了,趴在车前拉着一位女警说,你们不能走啊!你们这时候走了,他们娘脸只有死路一条,你们要走就先碾死我吧!
屋外乱哄哄的,屋内的于欢眼看警察出了门,心里最后一丝理智崩溃了。他摸到一把接待室用来切水果的刀,疯狂向周围的“讨债人”刺去,一下子刺中四人。杜志浩肚子上中了一刀,当时并没有显得很严重。自己走出来骂了一句,然后开车子去了医院。据医院的目击者讲,杜志浩还因为琐事在医院跟人吵了一架。后来,杜志浩因失血过多休克而亡。
报道中除了非法高利贷以外,有三个细节值得关注。
第一,杜志浩实际上早在2015年8月,就因为开车撞死一名女中学生逃逸,被网上追逃。一个本该惶惶不可终日的逃犯,竟然能光天化日之下公然行恶,警察来了之后也没有过问他的身份。
第二,事发后,当地一位企业家被公安局叫去了解情况之后,吴占学紧接着就给他打电话,追问情况。公安找谁查案,本来应该是秘密,为什么马上就让吴占学知道了?
第三,事发之后,聊城公安局派东昌府分局前来办理吴占学黑社会案件,而不是由冠县自己来办。这多少也能说明一些问题。
从情理上讲,一个儿子眼见自己母亲被人按到马桶里,房间里被人拉屎,头上脸上被流氓用生殖器乱蹭,没有当场发作,已经冷静到了极致。法院以对方没有工具为由,认为没有防卫的必要性,判决书上说于欢“未能正确处理纠纷”。你大爷的的正确处理!这个判决完全忽略了人的正常情感,忽略了一个儿子亲眼见到母亲受到如此大的侮辱,心灵所受到的重大冲击,以及当时所采取的克制态度。
是警察的离去,才最终让于欢崩溃。他对接下来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充满了恐惧,对母亲的遭遇感到极端愤怒,从而失去了最后的理智,为了自己和母亲的尊严和人身安全,拿起刀奋起抵抗。事出有因,情有可原。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应当考虑这样的因素。
从法理上讲,杜志浩并没有当场毙命,甚至还跟没事人一样,自己驾车前往医院,在医院还跟人吵架。于欢这一刀并不是真正要了他的命,是他自己耽误了自己的救助。法律不应该认为是于欢刺死了杜志浩,他羞辱人在先,自己耽误事情在后,完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旁人。他的死,于欢不应该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应当是公正的,保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于欢有权保护自己和母亲的尊严以及人身安全,杜志浩因此而死,咎由自取,于欢最多算防卫过当。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量刑不当。
一个社会,受侮辱和受伤害到这种程度,还不能声张正义的话,那法律就只不过是权势者手中的玩物,成为一个笑话。或者如恩格斯所言:犯罪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
PS:感谢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的报道,感谢记者王瑞锋。在业界哀叹纸媒下滑的时候,依然还在坚持这样的调查报道。
原标题:若被侮辱与伤害者得不到正义,法律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