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一篇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紧急救治情形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和规定。
根据《解释》,对于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患者或近亲属不同意时,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事后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8月31日晚,8月31日晚,在陕西省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产妇马茸茸在待产时,从医院五楼坠亡。事发后,医院方面表示,由于家属多次拒绝剖宫产,最终导致产妇难忍疼痛跳楼。但是产妇家属却声称,曾向医生多次提出剖宫产被拒绝。
榆林产妇事件 图片来源榆林一院
按照《解释》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今后如遇类似情况,医护人员在获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批准后,即可对患者实施相应措施,事后患者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此外,《解释》还对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进行了规定,明确医疗美容属于“诊疗活动”的范围,规定因医疗美容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范围,以区别于生活美容类损害责任纠纷,医疗美容应当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
原标题:最高法新规:未获家属同意抢救垂危患者 医院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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