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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公安局卖官价目曝光:公安局长、政委明码标价

日期:2019年04月12日 09:26 来源:公开判决书 作者:佚名

  资料显示:2014年11月6日,中央纪委网站接连通报了河南2厅官的落马消息:开封市副市长、公安局长周连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李长根涉落马被查。

    报道显示,李长根的被查与曾任河南省秦副省长秦玉海的落马有关,资料显示,秦曾执掌河南公安系统长达9年。李长根是其老部下。

    据《法制晚报》报道,在焦作,李长根在与秦玉海共事的这4年中,曾被外界称为秦玉海的“黄金搭档”。

    数年后,随着李长根的被判,其卖官细节也被披露。

    资料显示:河南省信阳市公安局前局长李长根因受贿获刑10年,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还原了其受贿卖官的细节。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漯刑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长根,男,195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毕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任纪检组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漯河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马胜利,河南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漯检公诉刑诉(2015)第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根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永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根及其辩护人马胜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漯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商人李某1的请托,多次收受李某1总计20万元人民币、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0.0532万元)、5万欧元(折合人民币45.6535万元),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副局长的李某3提拔为新县公安局政委,将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南湾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的李某4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并承诺对李某1进行关照。

    2、2007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1的请托,多次索取或者收受杨某1共计33万元人民币、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丹尼斯购物卡、价值20万元人民币的虫草、价值8万元人民币的的古画等财物,将杨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对杨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进行关照。

    3、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张某2的请托,多次收受张某2总计31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984万元),将张某2从信阳市罗山县公安局政委提拔为信阳市潢川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对张某2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4、2009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阮某的请托,两次收受阮某共计25万元人民币,将阮某的外甥王某2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并为阮某顺利要回信阳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垫付的500万元事故处理押金提供帮助。

    5、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吕某的请托,多次收受吕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吕某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吕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6、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陈某1的请托,多次收受陈某1总计23万元人民币,将陈某1从固始县公安局政委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局长、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交警支队支队长,并承诺继续为陈某1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7、2009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严某的请托,两次收受严某共计10万元人民币,将严某从信阳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副支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考驾科科长、信阳市公安局警务保障部主任,职级由正科级晋升为副县级,并承诺继续对严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8、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杨某3的请托,多次收受杨某3共计10万元人民币、1万欧元(折合人民币10.2843万元),将杨某3从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提拔为新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杨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9、2012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何某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副局长何某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9366万元),并在2013年3月份提拔何某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

    10、2012年12月份,光山县发生了“学生被砍事件”,光山县公安局局长余某引咎辞职。2013年1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余某2.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6.92657万元),并承诺为余某调整岗位提供帮助,后因李长根调离信阳市公安局未办理。

    11、2010年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胡某1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胡某1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3.4157万元),将胡某1从潢川县公安局政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并于2011年3月将胡某1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局长。

    1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胡某2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4.6092万元),并于2008年8月提拔胡某2为信阳市公安局明港分局政委。

    13、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多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4、2008至2011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闫某的请托,在办公室两次收受闫某共计15万元人民币,将闫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固始县公安局政委、信阳市公安局工业城分局局长。

    15、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淮滨县公安局政委胡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胡某3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胡某3提拔为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继续为胡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6、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周某2提拔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17、2008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汪某的请托,多次收受汪某共计13.5万元人民币,将汪某从罗山县公安局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副局长,并承诺继续为汪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8、2013年端午节、中秋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陈某3任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分两次收受陈某3共计12万元人民币,并承诺继续对陈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19、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方某的请托,分三次收受方某共计11万元人民币,将方某从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管理大队大队长逐步提拔、调整为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交警支队考训大队大队长。

    20、2008年4、5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李某8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李某81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将其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局长,2013年11月经李长根推荐任信阳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兼平桥分局局长。

    21、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办公室收受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杨某41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对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2、2008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王某3的请托,收受王某310万元人民币,将其提拔为息县公安局政委。

    23、2014年1月份左右,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彭某的请托,收受彭某送的一张价值6万元的油卡,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4、2014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李某3任新县公安局政委提供帮助,收受李某35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25、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罗山县公安局副局长赵某任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所长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赵某5万元人民币,承诺继续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并于2013年3月将赵某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政委。

    26、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支队长王某4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王某42万元人民币,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在李长根的安排、协调下,王某4在2009年享受县级干部待遇,2013年转为副县级干部。

    27、2012年8月份,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市道路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巴某要求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请托,收受巴某2000欧元(折合人民币1.54392万元),并于2013年7月份将巴某调回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浉河勤务大队任大队长职务。

    28、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信阳荣业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孙高俊的请托,在办公室收受孙高俊一对瑞士AP牌情侣表,价值274319.98元人民币,并为孙高俊顺利要回其承建的信阳市公安局办公大楼工程款提供帮助。

    29、2013年至2014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新县公安局副政委曹某担任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政委提供帮助,在办公室两次收受曹某共计3万元人民币,并承诺以后为其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关照。

    30、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请托,两次收受王某5共计3万元人民币,将王某5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31、2007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董某的请托,多次在办公室收受董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其从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二大队队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政委、淮滨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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