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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听证两少女水库溺亡案:管理所和经营方是否该赔?

日期:2021年08月28日 09:19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佚名


 8月26日,湖南省高级法院对一起民事申诉案件进行听证。这起发生在郴州市汝城县的生命权纠纷案,因涉及两名15岁女孩溺水身亡引发关注。

一年前的“六一”节前夕,包括两名初一学生在内的4名女孩到汝城县长安水库游玩,拍摄“快手”视频,其中两名15岁女孩不幸溺水身亡。事发后,死者家属起诉水库管理所和承包经营“长安生态城”的开发商。汝城县法院认为,水库管理所和开发商均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判决两被告分别承担25%和20%的侵权赔偿责任。

2021年4月,郴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水库管理所和开发商没有相关过失,与溺亡者死亡的结果无法律上因果关系,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宣判后,死者家属申请再审。2021年8月中旬,湖南高院对此案立案审查,并在8月26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

溺亡:4名女孩到水库游玩,想看风景和“拍快手”

这起溺水事件发生在2020年5月30日,出事地点是距汝城县城约2公里的长安水库。

一审和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还原了当时的事发过程。那天下午,两名15岁的辍学女生朱西娜、何文娟,与两名13岁的初一女生一起来到长安水库,认为这里“风景好”,可以“拍快手视频”。当时,4名女孩沿大坝的阶梯下到水边游玩,朱西娜、何文娟进入深水区时发生溺水。

“我看见她们两个的手在水里乱拨,她们的头一会下沉一会上来。”当时在浅水区的女孩朱怡(化名)事后向警方回忆,她听到朱西娜、何文娟在深水区喊救命,“然后我也在旁边喊救命,喊了两三分钟没有人应。”

当时,另一名也在浅水区的女孩上岸找树枝准备拉人,朱怡则去坝上找人求救,在路上碰到一名正在剪草的女绿化工人。该工人赶到事发现场时距两女孩发生溺水约十来分钟,水面上未发现两名溺水女孩。女绿化工人打电话通知公司主管,公司保安和110、120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当天下午和晚上,何文娟、朱西娜先后被打捞上来,均无生命迹象。

事发后,汝城县社会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涉事各方未能达成一致。事发时,两名女孩的鞋子放在水边。现场视频截图
事发时,两名女孩的鞋子放在水边。现场视频截图
公开资料显示,长安水库是一座小Ⅰ型水库,属汝城县龙虎洞水库管理所管辖。近年来,以长安水库风景为依托的“绿源长安生态城”,成为当地开发建设的重点项目。

“绿源长安生态城”的开发商是郴州绿源生态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生态公司”)。2015年12月,在与汝城县政府签订投资开发合同后,绿源生态公司与龙虎洞水库管理所签订长安水库承包合同。过了半年,“绿源长安生态城”项目开工,这个以旅游和房地产开发为主的产业园项目,预计总投资约35亿元。

2020年7月,两名溺亡女孩的家属到法院起诉,要求汝城县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和绿源生态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水库和开发商存在过错,分别担责25%和20%

两名溺亡女孩的父母作为原告,分别向汝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书显示,原告方认为,朱西娜、何文娟等人看到了绿源生态公司“六一”前夕对其水上游乐项目的宣传——当年5月31日,绿源·长安生态城在长安水库的“沙滩水上乐园”对外开放,5月27日起,绿源生态公司在网上公开发出“六一儿童节活动邀请函”——因为“风景好”的宣传,朱西娜、何文娟等人来到长安水库游玩和拍视频,但水库周边未设置护栏、监控等安全措施,两名女孩溺水10多分钟无人施救,被告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和绿源生态公司存在重大过错。

朱西娜、何文娟的父母认为被告方应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认为,原告作为死者的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失当,应由原告一方承担全部损失,水库管理所不存在过错。

绿源生态公司则称,该公司并非长安水库所有权者及日常管理人,原告错列被告,而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严重缺失,是事故发生的最重要原因。

2020年11月,汝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两名死者均年满15周岁,对于水库深水区的危险性应具有与其年龄相适应的判断能力,而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对孩子疏于监管,故原告方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汝城县法院还认为,龙虎洞管理所允许绿源生态公司将道路通往长安水库大坝,并在水库周边设置商业广告牌。绿源生态公司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也利用了长安水库风景好这一优势,客观上给该公司带来了商业利益。在该公司开发长安生态城项目后,长安水库处于居民区和学校附近,水库周边(除大坝座身右边为树林外)成为了公共场所,虽然长安水库周边设有警示标牌,但是没有安全防护措施。

在一审判决书中,汝城县法院指出,事发当天两被告均没有安排人员巡查,均疏于安全管理,防护不到位,“本院认定双方均没有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均存在过错,双方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朱西娜、何文娟溺亡两件生命权纠纷案中,汝城县法院均判决原告方负主要责任,判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承担25%责任,分别赔偿两原告9.9万余元和22万余元;判决绿源生态公司承担20%责任,分别赔偿两原告7.9万余元和17万余元。

二审:女孩溺亡属意外事件,水库和开发商不用赔偿

一审宣判后,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和绿源生态公司上诉至郴州中院。

二审期间,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了2份证据,其中一份是《汝城长安生态城旅游产业园建设项目投资开发合同书》,这是2015年11月汝城县政府与绿源生态公司签订的合同,“拟证明汝城县人民政府同意利用长安水库水面作为景区,由绿源生态公司开发利用。”根据该合同,长安生态城项目建设在长安水库周边,用地总量约1.3万亩,绿源生态公司享有公益性基础设施30年的特许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的另一份证据,是该所与绿源生态公司签订的长安水库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写明,“甲方同意将长安水库主库及所辖坝下鱼塘和旱土发包给乙方综合开发”,乙方绿源生态公司的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范围包括长安水库的“主库水面”,承包期间如发生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负责解决”。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则写明,鉴于乙方对长安水库库面进行承包经营,并已实施水上娱乐开发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乙方负责日常安全巡查管理,确保安全经营。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提交上述证据称,涉案事故发生在水库承包期内,依合同约定应由绿源生态公司负责解决,与水库管理所无关。

绿源生态公司对上述2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方向有异议。绿源生态公司认为,事故地点与其开发项目相隔几百米,且该公司在水库周边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识,已履行相关义务,故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一审原告认为,两被上诉人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审判决其分别承担25%和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2021年 4月,郴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和绿源生态公司在本案中“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郴州中院认为,长安水库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未向社会开放经营水面且具有公益性质的水库,龙虎洞水库管理所在合理地段、区域及重点部位已经设立警示牌,在道路与事发地大坝有林木绿植隔离的情况下,已经尽到了公共意义上的安全警示义务。

郴州中院还认为,绿源生态公司在水库库尾几百米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正常的商事行为,应依法予以保护,其将“长安水库风景好”作为房产开发广告宣传,只是对周边居住环境的推介,不能以此加重其义务。

郴州中院指出,两名溺亡者不听同伴劝阻,不顾现场安全提示警告,进入大坝下方的深水区玩拍“快手”视频导致溺水死亡,属于意外事件,“龙虎洞管理所、绿源生态公司在该事件上均无过错,且与该意外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判决两上诉人无责,撤销一审法院的相关判决,驳回一审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湖南高院立案审查的受理通知书。受访者 供图
湖南高院立案审查的受理通知书。受访者 供图
溺亡女孩家属申诉:湖南高院立案审查并组织听证

二审判决后,两名溺亡女孩的父母不服,向湖南高院申请再审。

溺亡女孩家属的代理人、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凯认为,此案有两个焦点:长安水库是否为公共场所;龙虎洞管理所、绿源生态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在《再审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比如,二审法院认为长安水库是一个“自然形成的未向社会开放经营水面”的水库,但申请人认为,水库是由龙虎洞水库管理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并由绿源生态公司承包和开发,其在水库周边开发商业地产并实施水上娱乐项目,两名溺亡女孩也是通过其新建的水库边游道到达事发水域。经过开发后,以水库为核心的长安生态城在案发前就成为当地的景区,“成了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申请人认为,龙虎洞管理所与绿源生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与两名女孩的溺亡具有因果关系。

2021年8月17日,湖南高院正式对此案立案审查。8月26日,湖南高院法官组织此案当事人进行听证。8月26日,当事人到湖南高院参加听证。澎湃新闻记者朱远祥 图
8月26日,当事人到湖南高院参加听证。澎湃新闻记者朱远祥 图
在审判长主持的听证会上,溺亡女孩家属代理律师刘凯陈述意见称,涉案的长安水库周边有村庄和学校,且经绿源生态公司承包开发后游客日益增多,因此“具有现实危险性”。在本案两女孩溺亡之前也曾发生溺亡事故——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案件就有2起:2017年8月2日,15岁女孩郑某在长安水库游玩时溺亡,事后家属与龙虎洞水库管理所达成调解协议;2013年9月18日,中学生何某在长安水库游泳溺亡,经两级法院审理,龙虎洞水库管理所被判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刘凯称,朱西娜、何文娟溺亡事故发生后,龙虎洞管理所督促绿源生态公司在水库周边安装了摄像头26个、智能广播3组,装设围栏1500米等。“但在事发时,他们都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刘凯说,事发的大坝阶梯入口没有门和锁——事后才安装,当时水库周边没有围栏、监控设施,事发当天无安保人员巡查,四名未成年人下水未得到制止,两女孩溺水10多分钟未得到及时救援。

刘凯还提交了包括现场勘验照片和视频在内的新证据。

绿源生态公司的代理律师欧阳文杰在听证会上表示,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案事故的发生是监护人监护不严,以及溺亡者本人造成的。”欧阳文杰说,事发前,被申请人在只有200多米的便道上设置了多达10处的“禁止游泳”安全提示,“已经充分履行了公益的安全保障警示义务”。

在听证期间,溺亡女孩何文娟的母亲何小吉哽咽着读完发言稿。“作为家长,我们承认有监管不到位的责任,”她说,“但是,担负安全管理的水库和开发商,凭什么敢说一点责任都没有?”

龙虎洞水库管理所没有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参加当天的听证。

听证结束后,截至发稿时,湖南高院尚未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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